发表时间:2024-07-08 00:40:46 来源:新闻中心
(二)关于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议案的核实,认为公司拟办理此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打通上下游企业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并拟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财务公司属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二)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该事项相关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陈来红、左新词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人发表了意见。
此关联交易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议案中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回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主营业务: 公司具备《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除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以外的全部经营资质,并获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资格、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资格、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是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会员、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员。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815.20亿元,营业收入20.02亿元,净利润9.64亿元。
11.资本充足率:根据《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10%。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590298.34万元÷8494018.48 万元=18.72%,资本充足率大于10%。
1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约为8.94亿元。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0亿元。
(一)预计2023年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日存款余额不超100亿元,信贷业务规模最高金额50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约为8.94亿元。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0亿元。
(二)截止2023年3月31日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约为25.01亿元。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0亿元。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以下称为“双方”)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摘录: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向甲方(包括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 主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清单为准,下同)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包含应计利息)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壹佰亿元。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己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能够正常的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别的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伍拾 亿元。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1、乙方可在营业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别的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别的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别的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有关的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1)乙方出现违反《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会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乙方承诺甲方在资金存储放置于乙方前有权取得并审阅乙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的必要资料,对乙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做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乙方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24792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电投能源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当财务公司出现相关情形,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电投能源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一)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24792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电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2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投能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6.公司制定的电投能源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二)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24792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电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2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投能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6.公司制定的电投能源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24792号)。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赞同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为提高募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根据真实的情况募投项目公司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4号)核准,向11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6,922,478.7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53,077,521.23元。
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收到承销总干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转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扣除其相关承销保荐及督导费后的余款人民币3,954,800,000.00元。公司已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做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储放置银行、保荐人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均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证券监管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使用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供应链账单定义:募投项目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在国家电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供应链金融业务平台将应该支付的账款转为电子凭证签发,并明确支付期限按时兑付。
2.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依照相关合同使用供应链账单清偿债务。具体支付时,财务部门依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支付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人审核无异议后,将以供应链账单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供应链账单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做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募投项目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可能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了更好的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董事会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通辽青格洱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为提高募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募投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通辽青格洱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募投项目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通辽青格洱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子公司通辽青格洱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子公司通辽青格洱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使用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63,961.7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含增值税)120.75万元,合计置换资金为164,082.45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4号)核准,向11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6,922,478.7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53,077,521.23元。
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转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扣除其相关承销保荐及督导费后的余款人民币3,954,800,000.00元。公司已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均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截至2023年3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954,800,000.00元。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具体情况见下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20.75万元(不含税),本次一并置换。本次募集资金需支付各项发行费用合计4,692.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120.75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20.75万元(不含增值税),预先支付的资金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共计1,640,824,515.43元,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金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资金安排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374 号)。
公司已在《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4,082.45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安排。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在《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作出了明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4月20日出具了《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374 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电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投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真实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374 号);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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